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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医保支付陕西省加快推进“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3-09 03:46:14浏览次数:14065

近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包括加强协议管理、明确申请条件、完善支付政策等内容。

凡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药品费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地还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开展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的地区可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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