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案例中有一起关于POS机“切机”的案例。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法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
打击以技术手段通过“切机”侵犯着作权犯罪
——苏某某侵犯着作权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系某型号POS机终端的生产商,对该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着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系统软件设置了限定POS机只能通过特定支付机构支付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苏某某原系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其利用职务之便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可以绕开技术保护措施,使POS机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后苏某某离职,利用在职期间的账号密码登陆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局域网开发平台,再次修改、编译源代码并生成新的切机程序。经鉴定,两个切机程序中仅有极小部分用于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代码与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不同,其余部分代码相同。苏某某将两个切机程序未经许可提供给他人,共获利74.4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技术措施系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并非为了保护作品着作权而设置,不属于侵犯着作权罪中所指的技术措施。苏某某提供给他人的两个切机软件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作品,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其离职后再次使用账号密码登陆深圳某科技公司服务器,违背了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账号密码授权意愿,属于非法侵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侵入后下载代码,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着作权罪定罪处罚。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使用新型技术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着作权犯罪。本案厘清了使用“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就涉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有益示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坚定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反映了人民法院对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创新成果的大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