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办法中提到,出现《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况的,系统自动将相应外包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外包机构合作;已开展合作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自该外包机构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有序终止合作,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合作状态。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完善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提升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中支协发〔2016〕128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相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单机构新增合作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的,应在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双方合作信息。
二、收单机构应根据《办法》关于风险信息报送及共享的要求,排查梳理本单位合作外包机构风险情况,存在相关风险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报送协会。
三、出现《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况的,系统自动将相应外包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外包机构合作;已开展合作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自该外包机构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有序终止合作,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合作状态。
四、收单机构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录入和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并设立复核岗位,及时准确录入/更新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及时核验处置系统推送的信息错误提示等异常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