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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广州市场监管局发布金融广告活动合规指引 监管对象包括支付机构
发布时间:2023-07-24 20:53:35浏览次数:18452

为促进广州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广告市场秩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作如下指引:

一、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

二、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金融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广告中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按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的名义发布金融广告,包括利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

四、金融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以恶俗营销、恶搞经典、歪曲历史,以及曲解国家政策,制造焦虑等方式发布金融广告。

五、金融广告应当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及融资,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广告应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有显著及通俗易懂的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字样。

六、金融广告不得含有“本金无忧”“百分百本息保障”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金融广告表述“年化率”“收益率”等业绩信息应说明参考期限和来源,不得做虚假或夸大的表述,应包含“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表述总体业绩要说明佣金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的影响;模拟过去业绩应包含“模拟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

八、金融广告不得出现“XX学术机构推荐”“XX投资者证明”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九、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金融广告。

十、金融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金融产品的广告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本质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

十一、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提供的金融投资理财类服务广告,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私募理财产品以及有关虚拟货币(ICQ)和交易的广告。

十二、金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十三、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金融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十四、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金融类产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使用过该金融产品或者接受过金融服务,并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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