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长沙市公安局公布,长沙多家银行职员违规为用于电信诈骗或洗钱的对公账户大开绿灯,不但未核实地址真实性,还以与法定代表人合影等虚假方式作为确认开户意愿真实性的证明,不但严重违反《企业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对真实性审核的要求,最后这些银行职员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遭到刑拘。
在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主观认定与入罪标准作出定义,银行从业人员在为企业客户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若明显察觉属于不法分子的异常行为,却仍为其提供方便,就有涉嫌犯罪的风险。
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办理对公账户,除了有上述刑事风险外,还可能被内部问责及遭主管机关处罚,例如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是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就容易受到反洗钱处罚,特别是违反《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更容易遭到人民银行问责,就是银行本身也可能因电信诈骗案件回溯倒查受到牵连,如果最后证明银行没有尽责,则可能导致银行被暂停一至六个月新开立账户业务等监管措施,严重者甚至会影响银行评价等级。
银行在防范对公账户业务风险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五种常见异常情形。
1、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银行须审慎核实对公账户开户的每项信息,特别是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对公账户。
2、代理关系存疑
在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银行虽然对身为被代理人的客户履行KYC程序,但却忽略了对代理人本身身份的验证程序,或是代理人故意不填写本身姓名,只填写被代理人姓名意图掩盖代理关系。
3、空壳公司特征明显
空壳公司也是银行须防范开立对公账户的风险,当同一代理人集中在相同时段,且在同一地段的各家银行网点大量代理开立对公账户,且这些公司注册资金都不高,实缴注册资本又为零,经营范围偏向轻资产的贸易公司、咨询管理、信息科技公司等,法定代表人年纪偏大或偏小,或是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异地或偏远农村地区,都属明显空壳公司特征。
4、同一位自然人作为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
虽然《公司法》没限制同一位自然人可以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除非是集团或其他特殊考虑,否则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或同时控制数量过多的对公账户都属异常现象,银行应设法深入了解。
5、银行一旦发现实际经营者和经营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立刻拒绝对公账户的开立,因为该公司极可能是被用来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不法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公账户的异常现象银行也须防范,例如《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企业客户的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不应低于每季度一次,如果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回复、对账结果不一致或不配合对账要求,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限制账户交易措施以降低银行风险。
银行还应每季度排查对公账户主体是否有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法,须在3个月内暂停该企业相关业务。
最后,银行应特别重视对公账户发生大量“公转私”业务情况,特别是对那些资金量大、成立时间不长的对公账户,银行应不定期实地走访企业,防止空壳公司利用公转私业务进行洗钱,如果对公账户在短期内频繁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由于会导致公司受益所有人变更,银行也须及时询问原因并判断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